不鼓勵學校運動團隊學期中出國 體育署:違規停止各類經費補助

聯合報 記者曾思儒/即時報導
體育署不鼓勵學校運動團隊學期中出國交流(示意圖)。報系資料照

體育署今天發出公告表示,近期國內多所高中籃球隊於學期中赴中國大陸參加籃球交流賽事,體育署不鼓勵各級學校學生運動團隊在學期中出國交流,違反相關規定,體育署將停止各類經費補助1到5年。

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科長黃筱棻表示,有報載幾間HBL甲級球隊都有去中國大陸交流,體育署不鼓勵學期間出國交流,「根據補助要點,有來申請的案子,原則上不能在學期間出國移地訓練和交流,學期間不會補助。」黃筱棻補充,不鼓勵學期中出國的地點並不限於中國大陸,運動團隊也不限於籃球隊,各項運動團隊、任何國外地點都適用。

依據「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各級學校運動團隊作業要點」申請補助的案件,體育署均要求申請補助者不得在學期上課期間參賽,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,如果學校仍規劃在上課期間出國,原則均不予補助。

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」、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」都訂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每學年應以30日為限,學校應提供適當且完善課輔資源,以及相關請假的各項規範。

體育署重申,學生課業學習重於訓練活動,請各級學校務必依相關規定辦理,在優先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前提下,妥善規劃運動代表隊各項活動,若學校不落實課業輔導,或在學期上課期間出國影響課業,將暫停1至5年該校各類經費補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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